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0年度,1號
CYEV,100,朴簡聲,1,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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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石庭
      蔡金河
相 對 人 福靈宮
法定代理人 蕭天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 97年度朴簡字第130號、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撤回上訴確定 。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審查:其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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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書(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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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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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880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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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測量費 │ 1,750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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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測量費 │ 4,150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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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 120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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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2,820元 │ 相對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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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相對人應負擔10,720元,│
│ │ │惟前已預納2,820元,尚 │
│ │ │需負擔7,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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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