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83號
CYEV,100,嘉小,83,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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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吳祐吉
被   告 朱庭誼即朱海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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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