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00年度,1號
NTEV,100,投救,1,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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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昭祺
代 理 人 甘龍強律師
相 對 人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 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 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及本院100 年度投補字第4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卷宗審核結 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內 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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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