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
被 告 張夏禎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補提上訴理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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