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刑事),港簡附民字,100年度,4號
PKEM,100,港簡附民,4,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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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豐志
被   告 黃萬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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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