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61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李盈荻
張舷純
被 告 陳豐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