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王椪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3萬6,2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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