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小字第27號原 告 鄭蘭春被 告 百里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 許碧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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