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0年度,139號
NHEV,100,湖簡調,139,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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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星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林
相 對 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維修保養承攬合約書」第12條約定, 如因該承攬書之履行問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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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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