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0年度,175號
NHEM,100,湖簡,175,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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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心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心茹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使用仿冒「LV」商標圖案之零錢包壹個、仿冒「GUCCI 」商標圖案之帽子壹頂、仿冒「CHANEL」商標圖案之手提包壹個,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扣案使用仿冒「LV」商標圖案之零錢包壹個、仿冒「GUCCI 」商標圖案之帽子壹頂、仿冒「CHANEL」商標圖案之手提包 壹個,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 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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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