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11號原 告 曾尚緯被 告 胡水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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