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華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周鴻君
羅綮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享培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林榮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享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3,333 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