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0年度,285號
CLEV,100,壢小,285,201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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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285號
原   告 温飾效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訴訟代理人 吳君豪
被   告 李曼君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均無法送達文書, 核與上開法律尚有未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查報被告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 本庭陳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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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