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江木河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量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99年度重勞簡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上訴人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江木河應繳納4,606元,上訴人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應繳納359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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