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87號
SJEV,100,重簡,87,20110303,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7號
原   告 吳阿教
被   告 林清偉原名林清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4,600元, 應徵裁判費41,7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41, 243元,此項裁定業於100年1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