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永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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