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米玉輝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被 告 賴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
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798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上開請求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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