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0年度,2號
SJEV,100,重勞小,2,201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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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珍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文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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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