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9年度,535號
FSEV,99,鳳簡,535,2011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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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樺原名陳美華.
      陳仙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淑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837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捕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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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