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張文壹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複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曾天益
被 告 曾福
訴訟代理人 王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3 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