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9年度,1118號
FSEV,99,鳳小,1118,201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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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訴訟代理人 王文勝
被   告 周新亞
      劉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周新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被告劉美秀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惟原告公司之會計竟聲稱未收到其中品學區之服務費505,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原告公司之會計竟聲稱未收到其中品學區之服務費50,5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有如本判決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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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