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121號
FSEV,100,司鳳補,121,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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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許立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渝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02 號
  ( 合併改制前為高雄縣仁武鄉○○路102 號)房屋最近期之
  房屋稅完稅證明,及所請求之積欠租金之總金額(即訴之聲
  明第二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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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