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100年度,29號
FSEV,100,司鳳簡調,29,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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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相 對 人 林家宏
        住高雄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4月11日下午 3時3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到
相  對   人 林家宏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肆
  元正;給付方法:其中參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相對人已於
  民國(下同)一百年四月十一日前給付完畢,並由聲請人收
  受無訛;餘額拾肆萬元部分,共分四十七期給付,其中第一
  期至第四十六期部分,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
  日前各給付參仟元正,第四十七期部分,相對人給付聲請人
  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履行部
  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若未能依第一項為給付,兩造於第一項之協議即失其
  效力,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正,及
  自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相對人
  已依第一項給付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相 對 人 林家宏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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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