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鄭寶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佳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