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549號
KSEV,100,雄小,549,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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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朱雅文
      朱琍玲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小字第549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 年4 月13日上午11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朱雅文於民國96年1 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朱琍玲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6,8 31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 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 ,而借款人於98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99年7 月1 日,詎被告自99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致積欠伊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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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