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0年度,9號
KSEV,100,司雄補,9,201104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帝固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帝固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