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斌
代 理 人 吳琅因
相 對 人 張國周
相 對 人 張景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將對相對人等之 一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向相對 人等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寄至相對人等戶籍地址之通知函 ,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債權讓渡書、債 權憑證、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20 號民事裁定、戶 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送達證書暨退件信封封面影本等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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