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00年度,27號
KMEM,100,城簡,27,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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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城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 剛 35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剛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甫於同年7 月10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甫於同年7月14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孫剛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入 境罪。另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 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以非 法偷渡之方式入境,嚴重影響我國邊防安全、國內治安與犯 罪查緝,其犯罪動機及手段均有可議,實應從嚴論處,惟姑 念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 且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 │
├──┼────────┤
│ 1 │充氣式橡皮艇1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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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划槳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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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手動充氣器1個 │
├──┼────────┤
│ 4 │橘色救生衣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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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