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林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聚財實業有限公司即
慧聚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5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2,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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