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通行權
豐原簡易庭(民事),司豐調字,100年度,34號
FYEV,100,司豐調,34,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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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豐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宣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宗照、王元盛王雪娥等三人間請求通行
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宗照、王元盛王雪娥 等三人應將坐落於台中市豐原區○○○段521-9地號之土地 允許聲請人予以通行,惟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568,0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 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表明異議理由;但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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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