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0年度,28號
HUEV,100,虎簡,28,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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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28號
原   告 楊坤益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楊博紘即楊坤霖
      楊育承即楊坤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明燦
被   告 楊黃英
      楊品林即楊惠珠
      楊肅慧
      楊真實
      楊明遠
      楊豐賓(楊施忠之繼承人)
      楊倉閔(楊施忠之繼承人)
      楊學雄
      楊學從
      楊學文
      楊學進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楊信風(楊施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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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