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28號原 告 楊坤益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楊博紘即楊坤霖 楊育承即楊坤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明燦被 告 楊黃英 楊品林即楊惠珠 楊肅慧 楊真實 楊明遠 楊豐賓(楊施忠之繼承人) 楊倉閔(楊施忠之繼承人) 楊學雄 楊學從 楊學文 楊學進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楊信風(楊施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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