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端文
被 告 嘟光.威朗即許正光.
上當事人間100年度花小字第 6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 2時1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洪仁偉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411元,及其中新台幣80,656元部分,自民國90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