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
原 告 愛奧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被 告 富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首鴻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704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林香君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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