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 告 鄭志強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凌進源律師被 告 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勇成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複代理人 溫佩菁被 告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玲珉被 告 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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