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楊潔嵐訴訟代理人 詹勳力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被 告 楊玉連 蔡宏基 謝百惠 謝玉鳳 洪孟宣 林啟源 陳豐榮 蘇英裕 蔡素聿 黃清風 陸佳燕 歐蕭錦秀 陳金玠 歐進財 吳東晉 吳敏瑄 曾昭強 歐銘揚 蔡易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寶玉被 告 李芳蘭 李上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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