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12號
KSDV,99,訴,612,201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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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楊潔嵐
訴訟代理人 詹勳力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
被   告 楊玉連
      蔡宏基
      謝百惠
      謝玉鳳
      洪孟宣
      林啟源
      陳豐榮
      蘇英裕
      蔡素聿
      黃清風
      陸佳燕
      歐蕭錦秀
      陳金玠
      歐進財
      吳東晉
      吳敏瑄
      曾昭強
      歐銘揚
      蔡易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寶玉
被   告 李芳蘭
      李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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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