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浚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訴訟代理人 陳祈中
被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丁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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