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生銘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訴字第1176號
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
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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