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楊閔翔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上訴人 莊順發
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3 月10日本院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5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109,1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
2 項適用同法第481 條,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謝肅珍
法 官林岳葳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