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404號
KSDV,99,簡上,404,201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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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楊閔翔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上訴人  莊順發
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3 月10日本院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5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109,1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
2 項適用同法第481 條,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謝肅珍
                  法 官林岳葳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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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