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號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館山享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陳秋華律師 李惠貞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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