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271號
KSDV,99,家訴,271,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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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李元琳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
被   告 李雅娟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6日上午11時 4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兩造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偕同證人楊安婷李典冀到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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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