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李元琳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
被 告 李雅娟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6日上午11時 4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兩造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偕同證人楊安婷與李典冀到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