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77號
KSDV,99,司執消債清,177,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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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春璋
代 理 人 陳平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雖顯示有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投資額新台幣5,000元 ,惟債務人表示該投資額為加入合作社社員之配股,已於98 年4月14日退社換取現金,經本院函詢該社後證實債務人所



言為真,債務人名下確實無任何財產,且債務人配偶名下亦 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及配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債務人切結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高三信社秘文 字第322號函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 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99 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7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 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 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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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