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克志
代 理 人 許安晴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 債清第19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 台幣(下同)5,510元,其配偶則有1993年出廠之FORD汽車 一輛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4,300元,亦無請求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實益,此有債務人陳報狀及本院職權查 調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準此,經本 院審酌上開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本條例 第108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若繼續進行清算 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宜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