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72號
KSDV,99,司執消債清,172,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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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凱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 債清第19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為看護工,名下並無財產。又債務人業於94 年3月2日離婚,其前夫名下僅有汽車三輛及亞太電信投資一 筆,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實益,此有戶籍謄本、債務人陳 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調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稽。準此,經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 產應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等,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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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