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張簡惠玲
林曉晴
嚴旭輝
蘇立文
許麗卿
王眾舉
許玉琴
呂松裕
馮元秋
馮楊梅華
鄭志宗
顏雪霞
王建中
許耀雄
胡淑慧
蔡維禎
蔡慶重
黃慧雯
楊秋桂
楊育民
江俊琦
林君衛
徐雅芳
李宜臻
顏麗琴
柯芳慈
林佳蓉
王美華
劉世賢
林鳳蘭
葉青松
薛育青
陳叡箴
蘇英吉
許馨文
陳春秀
李松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分別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分別以附表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至98年間分別向被告買受如附表所 示門牌號碼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均為「春之樹大樓」 (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於入住後發現,因被告 於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裝設易生銹之鑄鐵接頭,以致開啟熱 水時,自來水呈現深橘色、黃色之銹水現象(下稱銹水現象 ),須待開啟2 、3 分鐘後,水質始恢復正常顏色。被告所 交付之房屋有上述瑕疵,不符通常效用與價值,已構成不完 全給付,且縱使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內就熱水管路接頭材質 已有約定,該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對原告顯不公平,應 為無效。被告就鑄鐵接頭造成銹水現象,應負債務不履行責 任。原告委由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通知被告限期改善,皆未 獲被告善意回應。原告僱請水電工估算更換熱水管路鑄鐵接 頭之工程,每一房屋所需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 元;原告及家人對於水質問題深感困擾,洗澡時精神壓力 甚大,更有多位住戶因此出現皮膚不適之情況,精神上痛苦 不堪,亦得按戶數各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為此爰依 民法第227 條、第227 條1 條、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 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按戶數給付原告320,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大樓為集合式住宅,系爭房屋之通常效用、 預定效用應依交付時房屋是否有足供買受人日常居住生活使 用為斷,不應切割而僅針對房屋特定設備、事項。原告自被 告交付系爭房屋迄今,從未表示房屋有何妨礙日常居住生活
之情事發生,房屋給水管路之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係提 供自來水水源及建築物儲水設備流通、連接至房屋內水流開 口或用水設備,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於交屋時並無任何堵塞 、中斷、滲漏、溢流等情形,自難認系爭房屋有何減少其通 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又被告建築系爭大樓時,因 不銹鋼接頭製作技術尚未成熟,配合當時工程材料技術及當 時施工慣例,鑄鐵接頭乃中等品質以上之材質,又依建築技 術規則設備篇第27條之規定,供水管得依鑄鐵、鐵、鉛、銅 、硬質塑膠等材質施作,是被告於系爭房屋熱水管路裝設鑄 鐵接頭於法並無不合。另被告與附表編號1 、2 、4 至6、8 至14、16、18、20至37所示之原告,於訂立買賣契約時,係 約定依房屋之現況交屋,並未就房屋內熱水管路接頭材質另 為約定或保證,而被告與附表3 、7 、15、17、19所示之原 告,則係於買賣契約書第13條附件六建材設備說明之《給水 設備》第2 項約定就熱水管路接頭係採鑄鐵材質,被告實無 另行供給不銹鋼接頭之義務,自無債務不履行情事。況且, 原告就確有皮膚不適及與水質有因果關係等節並未舉證證明 之,本件原告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原告分別於94至98年間向被告買受附表所示之房屋。 ㈡被告於系爭大樓房屋內之熱水管路,均採用鑄鐵材質之接頭 。
㈢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於開啟熱水水龍頭時,初始出水有銹水 現象。
㈣被告與附表編號1 、2 、4 至6 、8 至14、16、18、20至37 所示之原告,訂立成屋買賣契約,約定依現有成屋之一切狀 況交屋。被告與附表3 、7 、15、17、19所示之原告,訂立 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熱水管路接頭採鑄鐵材質。四、本件爭點:
㈠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出水之銹水現象,是否為被告於熱水管 路採用鑄鐵材質之接頭所致?被告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責任?
㈡如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能否請求修 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如可,金額為若干?
五、得心證理由:
㈠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出水之銹水現象,是否為被告於熱水管 路採用鑄鐵材質之接頭所致?被告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 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 法第227 條定有明文。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 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出賣人 依民法第354 條第1 項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 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 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買賣標的物如係特定物,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 而出賣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 ,而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者,則出賣人所為給付之 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 任。
⒉經查:
⑴原告分別於94至98年間向被告買受系爭房屋,被告就系 爭房屋內之熱水管路,採用鑄鐵材質之接頭,而系爭房 屋之熱水管路於開啟熱水水龍頭時,初始出水有銹水現 象等情,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⑵系爭房屋熱水管路出水水質呈銹水現象,經本院囑託高 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該會建築師張啟良、張石楚會勘 後分析「㈠33戶熱水管出水水質總檢查結果:1.實際共 有31戶參加熱水水質檢查。每戶均檢查其廚房、主臥室 浴廁(簡稱主浴)、共用浴廁(簡稱普浴)之熱水管端 部器具出水水質。2.檢查中各戶之熱水器具使用頻率狀 況:大部分有當天早上已使用者或有昨夜使用過但當天 早上未使用過者、少部份有1 或2 天未使用過者、或2 、3 戶超過1 週未使用過者,另有2 、3 戶熱水管端部 皆裝設過濾器者。使用頻率狀況尚符一般社區狀況。 3. 受 檢31戶共檢查145 個熱水出水端部器具(水龍頭 及蓮蓬頭等)其中有70個有水質呈現黃色現象,比率為 70/1 45 =48.27%。㈡本案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於現場共取樣4 處送試驗室進行化驗。4 個樣本分 別為中庭冷水管及受輕、中、重度污染之熱水;旨在查 明熱水管出水水質呈現黃色是否為鐵(鐵離子)污染所 致。依環保署「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含鐵量不得超過 0.3mg/L (即0.3ppm)。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4 個樣本含鐵(鐵離子)量分別:1.中庭冷水管0. 05mg/L<0.3mg/L-- 符合。2.112 之1 號12樓主浴面盆 熱水管2.85mg/L>0.3mg/L 為規定值之9.5 倍。3.116
之1 號6 樓普浴面盆熱水管0.517mg/L >0.3mg/L 為規 定值之1.72倍。4.116 之16號7 樓主浴蓮蓬頭熱水管34 .6mg/L>0.3mg/L 為規定值之115.33倍。由上述檢驗結 果,冷水、熱水水質比較,樣本水質顏色與鐵銹水相符 等情況觀之,證實鑑定標的物之熱水管出水水質呈黃色 確為鐵(鐵離子)污染所致。㈢鑑定標的物熱水之產出 ,係冷水供給經瓦斯熱水器加熱後,送至各出水端部器 具。期間所經管路及器具包括:冷水管、瓦斯熱水器銅 管、鑄鐵接頭、不銹鋼管、鑄鐵接頭、水龍頭(銅管) 或蓮蓬頭(塑鋼製)。由水質檢驗報告所示,本社區之 冷水水質尚屬正常。熱水之產出過程,僅有鑄鐵接頭、 不銹鋼管會產生鐵(鐵離子)污染水質;兩相比較之下 ,不銹鋼管產生鐵(鐵離子)的量仍遠低於鑄鐵接頭的 產生量。」,做成鑑定結論「本鑑定標的物共33戶熱水 管出水水質呈現黃色現象,應可研判係由熱水管鑄鐵接 頭生銹引起,造成水質污染所致」,有鑑定報告在卷可 稽。建築師張石楚並到庭說明:本件33戶雖然有其中2 戶並未參與現場實際複查,另有4 戶就肉眼觀察水質是 正常,但是系爭大樓所有房屋都是採用鑄鐵接頭,採樣 水質有銹水情形僅有鑄鐵接頭這個原因,故以普遍的方 式去研判,也有潛在發生銹水之情形等語(本院卷二第 9 、10頁)。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採樣31戶熱水管 路出水水質,取其中3 處為樣本,連同系爭大樓中庭冷 水管路出水,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化驗 ,已確認熱水水質呈銹水現象係受鐵(鐵離子)污染, 並確認熱水產出所經管路,以鑄鐵接頭產生鐵(鐵離子 )污染熱水之可能性較高,且參酌系爭大樓熱水管路均 採用鑄鐵接頭之情形,研判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出水呈 銹水現象之原因,應屬可採。
⑶被告雖謂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並未就本件系爭房屋每日熱 水管路之出水情形進行鑑定,且系爭大樓396 戶之熱水 管均採用同一廠牌、品質之鑄鐵接頭,何以其餘363 戶 之熱水管路出水時均無銹水現象,受檢測時31戶之其中 4 戶,熱水管路出水水質均正常,其餘27戶熱水管路出 水水質每戶均有部分正常,部分黃色銹水情形,該會所 謂「33戶熱水管出水水質呈現黃色現象,係由熱水管鑄 鐵接頭生銹引起」之鑑定結論,依據何在等語。然系爭 房屋之熱水管路於開啟熱水水龍頭時,初始出水有銹水 現象,為兩造所不爭執,是關於導致銹水現象之原因, 應無必要就系爭房屋每日熱水管路出水情形進行鑑定,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就採樣熱水,區分受輕、中、重度污 染之熱水,取其中3 處,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化驗,確定污染源是否為鐵(鐵離子),取樣標準應 已足夠。至於被告於系爭大樓所採用同一廠牌之鑄鐵接 頭,品質是否同一,並無證據可資證明,系爭大樓除系 爭房屋以外之房屋,是否無銹水現象,是否曾使用熱水 ,亦無事證可證,縱系爭大樓其他房屋並無銹水現象, 仍不得以此否定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之鑑定結論。被告此 部分抗辯,尚非足採。
⑷被告另抗辯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與該會99年3 月 5 日99高建師鑑字第105 號函覆內容矛盾等語,然上述 函文內容,僅係建築師第1 次現場會勘時之初步研判, 此觀之鑑定報告書八、鑑定經過及情形(一)第一次會 勘之內容可明。建築師第1 次會勘,因銹水放流時間拉 長,雖初步研判非末端鑄鐵接頭生銹,然該次會勘並未 確認熱水產出所經管路、器具。建築師嗣經4 次會勘, 並檢視熱水產出所經管路、器具,排除可能產生鐵離子 之管路、器具,確認鑄鐵接頭生銹導致銹水現象之可能 性較高,核值採信,尚不得僅憑上述函文內容推翻高雄 市建築師公會之鑑定結論。
⑸原告向被告買受系爭房屋,標的物除建築結構體外,尚 包括房屋使用所必須之水、電設備等附屬設備,又系爭 大樓係屬集合式住宅,則被告交付之房屋,需具備通常 之效用及品質,給水設備之零件,即不得有污染水質之 情形。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採用鑄鐵接頭,既有生銹導 致污染水質之情形,顯然不具備給水管路配件之通常品 質,而有瑕疵,堪予認定。
⑹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0 年3 月30日台區水管 會新字第100095號函謂:使用於建築物熱水系統之配管 其管材與零配件(彎頭三通)同材質為宜,93、94年建 築物熱水系統配管採用不銹鋼管及銅管已很普及,不銹 鋼與銅材質之使用年限及導致銹水之比率依實務經驗比 鑄鐵(鍍鋅)材質使用年限長產生銹水現象較低等語( 本院卷二第76頁),被告抗辯鑄鐵接頭為當時建商施工 時普遍使用之零件云云,並非實情。本件雖無證據證明 被告明知熱水管路採用鑄鐵接頭而生銹污染水質之可能 性甚高,而仍採用之事實。然被告以委託營造廠商興建 房屋出租、出售為業,應能注意使用給水設備之零件、 材質,是否具備通常效用及耐用年限,依前述臺灣區水 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文意見,被告建造系爭大樓時,
熱水管路使用不銹鋼管已屬普及,且零配件以同材質為 宜,被告疏於注意而採用使用年限較低且產生銹水現象 較高之鑄鐵接頭,應有過失。被告與原告締約時因過失 未告知瑕疵於原告,而原告不知有瑕疵仍為買受,依首 揭說明,被告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即應負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⑺原告分別以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之方式,向被告買受 系爭房屋,並於成屋買賣契約約定「本房屋主要建材、 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悉依本約簽訂當時之現況為準,雙 方同意以此為點交本房屋之依據」等語、預售屋買賣契 約約定「熱水管均使用不銹鋼管,接頭採鑄鐵接頭」等 語,固有被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存卷可按(審移調字卷 第20頁、第23頁背面)。然上述約定,仍未排除買賣標 的物之房屋,依通常交易觀念應具備之效用及品質,或 依通常之檢查無法發現之瑕疵,而免除出賣人債務不履 行責任。是兩造雖為上述約定,然系爭房屋之給水設備 ,仍不得有污染水質之情形。是以,被告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尚不因兩造上述約定而解免,被告所 辯,洵無可採。
⒊綜上,原告買受之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出水有銹水現象, 係被告於熱水管路採用鑄鐵材質之接頭所致。系爭房屋之 熱水管路採用鑄鐵材質之接頭,自有瑕疵,被告與原告締 約時因過失未告知瑕疵於原告,而原告亦不知有瑕疵仍為 買受,被告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應負不完全 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㈡如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能否請求修 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如可,金額為若干?
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採用鑄鐵材質之接頭,有生銹導致水質 受污染之情形,而有瑕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 行責任,已如前述。茲就原告請求之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之損害賠償,分述如下:
⒈修繕費用:
⑴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時,「116 之2 號6 樓」、「11 6 之9 號7 樓」雖未受檢驗,而檢驗31戶其中之「116 之2 號4 樓」、「116 之10號6 樓」、「116 之17號7 樓」、「116 之19號9 樓」等4 戶熱水管出水水質均正 常。然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於開啟熱水水龍頭時,初始 出水有銹水現象,銹水現象係因熱水管路鑄鐵接頭生銹 而污染水質,業如前述。且依建築師張啟良到庭說明: 普查時,每個住戶用水情形不一,如果是源頭有問題,
應該所有的水質都有問題,但是放流水經過一段時間, 可能慢慢變為正常,如果是源頭有問題,放流的時間會 長一點,如果是靠近用水端的鑄鐵接頭有生銹,出來的 銹水會比較嚴重,也有可能是使用器具的前後產生問題 ,因此污染會有不同程度。鑑定當天是用肉眼與一杯清 水比對來判斷污染程度,既然材料都是鑄鐵接頭,污染 也是普遍的,鑄鐵接頭都有可能產生銹水等語(本院卷 二第14頁)。系爭房屋內熱水管路之出水,既有銹水現 象,且係鑄鐵接頭生銹導致,則系爭房屋之熱水管路鑄 鐵接頭即有修繕之必要,堪予認定。
⑵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依據①系爭大樓各層給水平面圖所示 熱水管線路徑,估算鑄鐵接頭位置及數量;②打鑿及修 復範圍,客廳、餐廳、廚房之地坪每處以1 ㎡計算,廚 房、浴室之牆面每處以0.5 ㎡計算,浴室之地坪因涉及 防水處理的有效性,以全部更換計算;③現有鑄鐵接頭 更換一律改以不銹鋼材質接頭;④修復材料部分以原有 建商提供之建材為估算依據,各戶局部裝修材料不在估 算範圍內。磁磚以相同規格尺寸之同級品估算,廚房流 理台洗槽桶身全部換新,其餘部分則採整修處理,浴室 浴缸全部更換;浴室修復範圍內之地坪牆面防水重新施 作;⑤修復費用估算以參考當地市場行情及財團法人臺 灣營建研究院出版營建物價為依據;⑥本項工程屬修復 工程,新舊介面工項較多,提列總工程費用之百分之10 為雜項費用等原則,鑑定修復費用(如附表所示),有 鑑定報告附卷足參。是以,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修繕 費用,尚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非有 理,不予准許。
⒉精神慰撫金:
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 用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 、第227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被告 於熱水管路採用之鑄鐵接頭生銹,導致水質受污染,而有 皮膚不適之情形,且對於水質問題深感困擾,洗澡時精神 壓力甚大等情,然原告就其主張因銹水而導致皮膚不適乙 情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無法認定原告有身體、健康權受侵 害之情形;又熱水水質受污染固影響原告使用熱水之民生
需求,然建築師張啟良到庭陳述:使用頻率與水質的顏色 有關,可能水流放留一段時間慢慢就會正常,如116 之5 號13樓廚房、116 之19號11樓廚房之出水,確實太久沒有 使用,所以水質呈現黃色等語(本院卷二第11、15頁), 建築師張石楚亦稱:打開水流一陣子後,銹水顏色會越來 越淡,約2 、3 分鐘後可能會恢復正常,變成肉眼看不見 等語(本院卷二第10、11頁)。可見熱水之銹水情形,僅 於經久未使用後開啟時,水質顏色才會較深,經約2 、3 分鐘之放流,情況即會改善;參以,飲用水水質標準(本 院卷二第17至23頁),並未將鐵(鐵離子)列為影響健康 之物質,僅列為影響適飲性物質,而本件鑄鐵接頭生銹污 染者係熱水,主要係做為沐浴、盥洗之用,並非飲用水質 ,是以,銹水現象雖造成原告日常生活使用熱水之不便, 但影響尚未達侵害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之程度,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與前述規定要件不符,不應 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 附表所示之修繕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9 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修繕費用請求,以及原告另 依據民法第227 條之1 、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 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房屋門牌號碼 │修繕費用 │原告供擔保金│被告供擔保│10分之7 訴訟│備註 │
│ │ │ │ │額 │金額 │費用之負擔比│ │
│ │ │ │ │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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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簡惠玲│高雄市三民區○○○路112 之1 號5樓 │83,980元 │28,000元 │83,98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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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曉晴 │高雄市三民區○○○路112之1號12樓 │83,980元 │28,000元 │83,98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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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嚴旭輝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號6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預售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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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蘇立文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號10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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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許麗卿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號13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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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眾舉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號5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成屋 │
├──┼────┼─────────────────┼─────┼──────┼─────┼──────┼───────┤
│7 │許玉琴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號6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預售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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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呂松裕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號9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成屋 │
├──┼────┼─────────────────┼─────┼──────┼─────┼──────┼───────┤
│9 │馮元秋 │ │ │ │ │ │成屋,應有部分│
├──┼────┤高雄市三民區○○○路112之2號4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各2 分之1, 共│
│10 │馮楊梅華│ │ │ │ │ │同請求被告給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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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鄭志宗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2號6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成屋 │
├──┼────┼─────────────────┼─────┼──────┼─────┼──────┼───────┤
│12 │顏雪霞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2號8樓 │90,985元 │30,000元 │90,985元 │1/33 │成屋 │
├──┼────┼─────────────────┼─────┼──────┼─────┼──────┼───────┤
│13 │王建中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3號11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
│14 │許耀雄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5號13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
│15 │胡淑慧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7號6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預售屋 │
├──┼────┼─────────────────┼─────┼──────┼─────┼──────┼───────┤
│16 │蔡維禎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7號11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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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蔡慶重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8號12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預售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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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黃慧雯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9號7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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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楊秋桂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0號6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預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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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楊育民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0號8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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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江俊琦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0號9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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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林君衛 │ │ │ │ │ │成屋,應有部分│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1號12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各2 分之1, 共│
│23 │徐雅芳 │ │ │ │ │ │同請求被告給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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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李宜臻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2號13樓 │84,100元 │28,000元 │84,10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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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顏麗琴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3號9樓 │66,635元 │22,000元 │66,635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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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柯芳慈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5號9樓 │82,273元 │27,000元 │82,273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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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林佳蓉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6號7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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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王美華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7號7樓 │83,640元 │28,000元 │83,640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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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劉世賢 │ │ │ │ │ │成屋,應有部分│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8號8樓 │85,031元 │28,000元 │85,031元 │1/33 │各2 分之1 ,共│
│30 │林鳳蘭 │ │ │ │ │ │同請求被告給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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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葉清松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8號9樓 │85,031元 │28,000元 │85,031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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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薛育青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9號8樓 │85,031元 │28,000元 │85,031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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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陳叡箴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9號9樓 │85,031元 │28,000元 │85,031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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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蘇英吉 │ │ │ │ │ │成屋,應有部分│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9號11樓 │85,031元 │28,000元 │85,031元 │1/33 │各2 分之1 ,共│
│35 │許馨文 │ │ │ │ │ │同請求被告給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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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陳春秀 │高雄市三民區○○○路116之19號14樓 │85,031元 │28,000元 │85,031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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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李松穎 │高雄市三民區○○○路118號10樓 │85,031元 │28,000元 │85,031元 │1/33 │成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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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818,730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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