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96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96,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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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明諒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代 理 人 吳英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洪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莉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欣宜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床波雄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98年9 月7 日98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為該清算事件之管理人,為債權表之編造、詢問債務人 清算財團之財產情形,又因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不動產, 尚需變賣底價之調查及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共六次,本 件清算財團於99年12月17日變價完畢,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



上開程序期間、變賣價金及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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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