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1號原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燦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被 告 俊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章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盛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複 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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