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9號
KSDV,100,重訴,29,201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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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金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涂端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4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100 年4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 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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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