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使用權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2號
KSDV,100,訴,62,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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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楊美民
被   告 羅浮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家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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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