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被 告 楊東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東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東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9,728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