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64號
KSDV,100,補,464,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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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被   告 楊東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東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東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9,728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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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