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08號
KSDV,100,補,408,201104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吳永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振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1/1頁


參考資料